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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08    点击: 次

四川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川外院〔2003〕16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国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二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研究生院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1.论文写作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工作语言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研究生院聘请至少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聘请为该申请人的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答辩一个月以前,研究生院学位办按照双盲送审的要求将申请人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论文评阅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研究生院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程序:参见《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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