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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08    点击: 次

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川外办〔2008〕58号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应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角度,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

一、根据双向选择、公平合理原则,指导教师有义务完成当年指导学生人数计划。指导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人数根据当年该专业方向入学新生与指导教师人数的比例来确定。

二、全面关心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以身作则。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制定研究生指导计划和详细的阅读书目,并确定定期指导学生的时间安排。

四、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当年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即当年12月中旬前)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五、进一步完善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激励、监督机制。

1.指导教师应每月定期指导学生,督促学生按期完成学习计划。学生按月填写和提交《研究生培养进度表》。该表是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的重要依据。

2.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按月如实填写《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报告书》。该表由学生填写和提交。该报告书是监督、检查导师指导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学业情况,配合做好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七、负责所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开展调查研究,选定研究题目,制定《论文工作计划》以及检查论文进展情况。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按时评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

八、在中期考核及毕业前,对所带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表现作出鉴定。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结。

九、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方面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培养工作的规律,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十、参加本专业、方向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学术活动。服从学术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对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项工作的安排。

十一、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三个月以上者,应将离校期间指导措施向所在院系汇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以上情况特殊者,应首先向学术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汇报,由所在院系研究生院集体讨论,确定所带学生的临时指导教师。

十二、定期向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汇报研究生教学、科研及其培养工作情况。各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研究生院要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学院在评定校级、市级、国家优秀教学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奖、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优秀奖或市、国家级优秀奖的导师,在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其招收研究生名额。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指导、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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